法学论文
中国当代冤案警世录 1滕兴善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17日
中国当代冤案警世录(长篇连载)
序言 愿中国不再出现冤案
父亲杨维国于1975年5月9日被冤自杀,时年41岁。我当年19岁,于1975年、1976年、1978年三上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喊冤,父亲冤案于1981年平冤昭雪,使父亲英灵得以安息于九泉。
我于1986年踏入律师之门,二十余载始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办理过一系列在国内或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个人创办“中国湖南刑事辩护”(www.cnhnxb.com)和“中国刑事冤案网”(www.cnyyww.com)。
本文列举的冤案均为我国司法机关改判宣告无罪的案例,使我们从这些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冤案的发生进行深度思考,防止冤案的再度发生(自今日起,每日连载一个案例)。
愿中国不再出现冤案!
冤案之一: 滕兴善“杀人碎尸”被枪决17年后宣告无罪
一、滕兴善冤比窦娥 乃千古奇冤
滕兴善乃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 1948年9月25日出生,1989年1月28日因“杀人碎尸”案被枪毙,2006年1月18日因被杀者“健在”而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1987年4月27日早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边被人发现了一条人腿和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麻阳县城出了如此恶性案件,使警方立即成立了“4.27特大杀人碎尸案”专案组,调动一半的警力扑在这个案子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限期破案,但几个月过去,案子未破,使得警方心急火燎。1987年12月6日,滕兴善在自己的肉铺里被警方带走。
在拘留所里,滕兴善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了人。但几个月后,他终 于“认罪”了。那天他一瘸一拐地回监,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对同室的陈功良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说完仰天大哭。陈功良宽慰他:“你别着急,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滕兴善号啕不止:“你犯的是赌博,关几天就可以出去,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我还有老婆孩子啊!”
乖乖“认罪”后,警方带着他去“指认现场”。滕只好把警察带到家里,他想顺便可以看看妻儿。看到妻子和孩子,滕兴善强作笑脸对他们说:“我没有杀人!政府不会冤枉我的。”警察给他照了相,随后要他交出杀人的凶器,滕兴善在弟弟家指认了一把斧头。
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
在当年的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有生动的描述:“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6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滕的上诉,维持原判。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临刑前,执行人员问他还有什么遗言,滕兴善大声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他想挣扎着起来,但很快被强按住跪在地上。他无限留恋地看着面前的青山绿水,然后绝望地闭上了眼睛。“砰”的一声枪响,滕兴善倒在了草丛中。
二、滕案疑点重重
麻阳警方确认被杀者叫石小荣,当年18岁,系贵州省松桃县人,1987年春节后来麻阳作服务员,但不久后失踪,与家人失去联系。
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给了山东鱼潭县农民赵洁友为妻,1992年在为赵生育一双儿女后才与老家亲属联系上。回到家后,石小荣听说了滕兴善的冤情后惊呆了,她没想到自己竟给一个幸福的家庭以致命的毁灭。她辗转向滕的家人表示,自己确实不认识滕兴善,更谈不上与他有“暧昧关系” 。她还明确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给予名誉损害赔偿,但这一切如石沉大海。
从有关资料中看到:滕兴善“杀人碎尸”案有以下重重疑点:
疑点之一:根据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人后,再肢解分尸的。但当年怀化警方的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显然,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才会使颧骨骨折;而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
疑点之二:滕兴善当时是用一把斧头碎的尸,作案后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再也没用过。而1988年5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显然,这把斧头不能认定为滕的作案工具;
疑点之三: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论这样写道:“送检的颅骨与石小荣的照片比较,颅骨有些部位与照片不太符”;
疑点之四: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出具了一份证明: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锦江河涨水。从滕兴善所居住的马兰村,到“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上,唯一的一条枯水时可以通行的小路,此时已完全淹没在洪水中。按办案人员的说法,滕兴善追石小荣到马兰洲上,再杀人、碎尸,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石小荣先从洪水中游到马兰洲,滕兴善再拿凶器,跟着游过去追杀她;或者两人都租船过去到洲上。而这样的案发过程,显然完全不可能;
疑点之五:在警方认定为“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的上游,曾有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反映,看到过女性尸块。按常理,水中漂浮的物体,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滕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尸,尸体绝对不会漂到马兰洲上游去。
三、滕兴善之死拷问司法人员良心
我担任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多年,在学会的有关会议上,面对与会的全省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的同志们,我都反复强调:希望同志们做一个有良心的司法人员。
滕兴善在被冤杀17年后终于被宣告无罪,若其英灵有知,当去阎王殿上告阴状,索要其命!
麻阳警方当年的干警们都还健在。真相大白之后,你们的良心是否受到煎熬?你们当年破案后喝的不是庆功酒啊!你们喝的是滕兴善那鲜红鲜红的人血!
怀化检察院当年的办案人员都还健在。你们在审查起诉的时候,那么多疑点,你们难道不会发现?是什么蒙蔽了你们锐利的双眼,使你们成为将无辜公民滕兴善送上断头台的刽子手?
怀化中院和省高院当年办案的法官们也都还健在。你们手中的笔是司法正义的最后屏障!你们现在肯定都在后悔,在内疚,在痛苦。这是你们法官职业生涯中最大的耻辱啊!那么多疑点,你们只要查清其中任何一点疑点,都有可能挽救滕兴善那宝贵的生命啊!
人头砍了不复生,良心煎熬何时休!
中国的冤案多乎哉,太多也!
愿滕兴善的悲剧不再重演!
愿全中国的司法人员都做一个有良心的司法人员!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刑再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分院。
原审被告人滕兴善,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农民。已处决。
申诉人滕燕,1977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系滕兴善之女。
申诉人滕辉,1979年7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系滕兴善之子。
代理人周开松,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腾兴善故意杀人一案,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2月13日作出(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本院与1989年1月19日作出(1989) )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
2005年6月9日,申诉人滕燕、滕辉的代理人周开松律师向本院申诉称,原审认定本告人滕兴善杀害的被告人石小荣现在还活着,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要求再审。本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亦于同日向本院发出湘检发控申建字(2005)1号检察建议书,并移送了该院复查的相关证据。经依法组成合议法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于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与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现金丢失,怀疑系石盗走,出门追赶上石并用手将石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抛入河中。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麻阳县广场旅社店主刘国元证实,其店内有一个叫“小杨”的女服务员,贵州人。刘还于1986年10月到过贵州“小杨”家。
2、 通过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颅相重合鉴定,并经石小荣的大姐石敦花、五姐石桂仙分别辨认证实,塑刻后的石膏像照片人像与其妹石小荣的相貌相符。
3、腾兴善作有罪供诉时,供认曾与广场旅社的女服务员“小杨”嫖宿;其交代的杀人分尸部位、特征与尸检报告亦基本一致。
4、根据腾兴善的交代,公安机关从其弟滕兴平家高柜上提取小斧头一把。检验发现该斧柄上附着毛发一根,经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毛发为人发,血型为“A”型,与死者毛发血型一致。
5、提取的小腹头经过痕迹比对鉴定,该斧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四周肱骨上遗留的钝器砍痕吻合一致。
据此,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杀害被告人石小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腾兴善不服,以“没有杀人,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本院。本院原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核准了对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院现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滕兴善杀死的被害人石小荣,原籍贵州省松桃县瓦溪乡关子门组,出生于1968年11月18日,家有姊妹七人,其排行第六。石小荣曾于1986年至1987年初在湖南省麻阳县广场旅行社打工。1987年春节后原案发前,石小荣离开麻阳失去音讯。1990年,石小荣在山东省鱼台县周堂乡钱赵村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现石小荣因涉毒在贵州省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麻阳县原广场旅行社店主刘国元证实,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的石小荣就是曾在其店内做事,后又失踪的“小杨”。
2、石小荣证实,其母亲名叫熊加成,其在七姊妹中排行第六。1986年至1987年初曾在湖南麻阳广场旅行社打过工,自称“小杨”,1987年春节后被人拐卖到山东,1990年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老家至今。
3、石小荣的胞姐石敦花、石桂仙、石树仙均证实,家有姊妹七人,石小荣为六妹。石小荣曾在湖南省麻阳打工,自称“小杨”,后失去联系,曾被误认遇害,现已回到贵州。
4、石小荣之母熊加成证实,其生有七个女儿。六女曾多年没有音讯,后写信回家。现回来的石小荣是其亲生女儿老六。
5、石小荣的舅妈石帮英证实,熊加成共生有七个女儿,没有儿子,也没有双胞胎,现七个女儿都还在,其均认识。
6、经分别提取熊加成、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八人的血样送湖南省公安厅科学技术研究所作DNA亲缘关系鉴定,结论为:强力支持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七人均为熊加成的生物学女儿。
本院认为,本案证人石小荣所具有的血缘身份及社会身份与原案认定的被害人身份同一,本案证人石小荣在原案中被错认为遭滕兴善杀害,故申诉人申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滕兴善杀害被害人石小荣确有错误,原起诉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本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怪侠 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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