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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纪委将清查官员住房用车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13日
据中国中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称,当局将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警卫、公务接待、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针对一些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超标,中国中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前天宣布,官方将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适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专项清理工作,对违规多占超配的一律清退。
另据《北京青年报》昨天报道,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透露,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进行修订,党和国家领导人生活待遇规定也正在由相关部门研究修订。
“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般是指担任中共政治局委员、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以上职务的大员。
中国目前还没有公开过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享受哪些待遇。官方曾经在1979年出台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从住房、交通工具等方面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规定不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
但据了解,这一规定并不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住房、配车和福利等方面享受远超普通干部的优厚待遇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中国最高领导人邓小平1980年代就曾经说:“我们的高级干部现在并不是工资太高,而是其他方面的待遇太宽了。这样就要脱离群众,脱离干部,甚至腐蚀自己的子女和家庭,把风气带坏了,官僚主义也无法克服。”
中纪委前天在其官网发表题为《全会解读: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的文章,强调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警卫、公务接待、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以确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何种程度的待遇,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同时,对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哪些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哪些待遇不应当继续保留,也要进行明确规范。
文章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各方面监督的合力,让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者受到惩处。
新华网发展论坛昨天刊登文章说,领导干部多占住房堪称是由来已久的“老大难”问题。
随着住房的市场化和住房建设的多样化,官商联手,给官员利用特权低价购房、多占住房、占优住房再次大开了方便之门。尤其是手握重权或调动工作频繁的领导干部,几乎每到一个新单位,就多占有一套住房。有的领导干部临到退休退职时,占用多达五套、六套大房。至于占用两三套房的干部,则比比皆是。
为解决领导干部换一个岗位就多一套住房的弊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中纪委的文章说,为高级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级干部任职期间一起居住;一旦该高级干部离开岗位,该高级干部和配偶子女均应及时腾退,由下一任高级干部居住。
与官邸制相配套的还有异地任(挂)职领导干部“周转房制度”,即为从异地交流任职且本地无住房的领导干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周转房,领导干部所住的周转房离任时必须及时清退。
学者:官邸制不是万能制度
参与向高层提出官邸制建议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此前曾指出,适用官邸制的领导干部包括四类: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
不过汪玉凯也指出,官邸制并不是万能的制度,它不能解决所有的官员住房问题,只能解决重要职位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问题。从长远看,官邸制还是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现象。
估计有些人又坐不住了,中央就是用这些治标的办法让自己的官僚不要在腐败的路上走得太远,也在某些斗争治理中始终掌握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