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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面对刑事错案,机制改革更重要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7日

面对刑事错案,机制改革更重要
刘练军

近日,针对备受瞩目的“张辉、张高平错案”,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并表示将严肃追究有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年负责此案预审的杭州市公安局女预审员聂海芬,更是被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受到了网络媒体的一致谴责和谩骂,仿佛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近10年的无端冤狱完全由聂海芬一手炮制而成。
依据相关法律对涉案人员追究责任固然必不可少,所谓惩前才能毖后。而社会舆论对聂海芬严词声讨亦可以理解,毕竟,她是此案的预审员,对此冤案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各类冤假错案,我们更需要的是,理性地反思我国刑事司法的制度理念和运作机制。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其说是源于具体某个人的不负责任,毋宁认为根植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本身的运作不规范。是故,放下心中对具体侦办人员的愤怒和仇恨,在对他们进行合理合法地问责的同时,深刻反思并切实改良我国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才是吾国吾民最应该做的。须知,改变制度机制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否则,治标不治本,冤假错案出现频率过高的刑事司法现状难以得到根本扭转,类似张辉、张高平这样的制度悲剧还会继续上演。
总体而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明显偏重于打击犯罪,因而赋予了公安局和检察院几乎不受法院和辩护律师制约的司法权力。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犯罪嫌疑人一般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得刑辩律师的法律援助,因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侦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始终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而有冤假错案的地方就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乃古今中外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发生的共同原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众多冤假错案,更是无一不根源于刑讯逼供。
遏制和杜绝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所在多有,要义就在于让刑侦过程公开。将公安机关的刑侦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就必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侦人员的刑讯逼供,甚至有可能基本杜绝刑讯逼供,从而大大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
把刑侦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的最简单方法,就是严格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36、37条之规定,让辩护律师能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的刑侦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足的法律帮助,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论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此乃我国刑诉法的明文规定。
在实践中,此等立法规定如能得到严格实行,刑讯逼供在我国就不至于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全国各地也就不至于时不时出现冤假错案,而揭露刑讯逼供和开展调查取证就更不至于为我国刑辩律师带来一定的执业风险。
那为什么在公安机关的刑侦过程中,此等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此阶段的律师“会见难”问题为何始终得不到切实解决呢?
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刑诉法规定只不过是纸面上的死的制度,而严厉打击犯罪、“命案必破”则是具体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活的机制。正是这种活的运作机制稀释乃至架空了纸面上的刑诉法规定,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不但被大量克减,而且仅有的那点司法人权亦得不到充分保障。
试想,如果在刑侦阶段张高平、张辉二人有律师参与陪同和提供帮助,那刑侦人员敢刑讯逼供么?张高平、张辉会“认罪”么?没有他们的认罪书,怎么会有此起冤案呢?本案缺乏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亦极不完整,根本形成不了有效的证据链条,张辉和张高平的认罪书是定罪的主要根据。
刑讯逼供而来的认罪书属于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本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有效证据,即刑事审判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正是法院制约公安机关刑侦权力的重要手段,属于法院对刑侦权力的一种事后审查监督。我国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此等法律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少能得到严格执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厉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在审判阶段难以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是冤假错案频仍的一项重要原因。
在刑事命案中,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均难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背后的原因还在于严厉打击犯罪和“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理念。罔顾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违反刑诉法多条具体规定,乃此等刑事司法理念为恶不为不善之渊薮。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废改此等刑事司法理念,让刑事司法实践顺利进入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所设定的法治轨道,才是反思张辉、张高平错案的根本之道。不改良容忍刑讯逼供和拒不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司法运作机制,而仅仅对涉案的司法人员问个责、处个罚是远远不够的。
“命案必破—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严惩‘凶手’—司法‘正义’—立功受奖”,这是诸多冤假错案发生的基本逻辑。命案破获、“凶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之后,总有一大批公检法人员受到各种表彰、得到种种荣誉,冤假错案制造过程的最后一环无不如此。如不是若干年后真凶出现或被害人离奇“生还”等原因,无可怀疑地证明被破获的命案其实是一起惊天大冤案,那命案必破就永远定格在立功受奖的光辉顶点。
立功受奖是命案必破的必然逻辑结果,因为人为地预设某种制度离不开必要的激励机制,而激励机制本身亦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司法人员对该制度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它们两者之间堪称是互为因果关系。改良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制,就必须在时机成熟时彻底废除针对任何命案破获,而对具体某个或某些司法人员予以表彰嘉奖。没有立功受奖的诱惑,司法人员就会少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冲动,能够更加冷静理性地从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裁判工作,类似张辉、张高平这样的命案必破悲剧就必将大大减少。
刑事司法只不过是一项人对犯罪的认知工作。司法人员不是万能的神,而是有七情六欲并充满个性偏见与知识局限的人。所谓命案必破,它突破了人认识能力有限性的宿命,注定是一种不可欲的刑事司法神话。改良我国刑事司法机制,首要的就是彻底打破“命案必破的司法神话,铲除立功授奖的名利诱惑,严禁刑讯逼供,厉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将刑事司法活动严格限定在宪法和刑诉法的框架之内。面对扑面而来的一桩桩冤假错案,反思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理念和运作机制,远比对涉案的司法人员严查问责重要得多。

原载《东方早报》2013年4月19日A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