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好意同乘(二)好心没有得到好报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22日
       晚上 表弟又电话找我聊:抱怨说自己不该做这个好事,让他搭这个便车。好心没了好报。他在那边一肚子委屈。
        是无偿的,脑海里蹦出四个字,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运行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有的称为车辆保有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其有两个显著特征:1.同乘人必须经运行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2.同乘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同乘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所谓好意同乘规则,指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的规则。

         如此说,表弟是不可能全部赔偿的。
         “ 明天 你来车接我吧。”
         “太好了。”